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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条件: |
- 贷款的个人要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或易于变现的资产,足以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贷款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要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 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为其担保;
- 提出借款申请时,有不低于银行规定的购车首期款存入经办银行;
- 在贷款行指定的汽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
- 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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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额度: |
- 借款人以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银行个人存单质押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存入银行的首期款不得少于车款的20%,借款的*高限额为车款的80%;
- 借款人以所购车辆或其他资产作为抵押的,存入银行的首期款不得少于30%,借款*高限额为车款的70%;
- 借款人提供第三方保证方式(银行、保险公司除外)的,存入银行的首期款不得少于40%,借款*高限额为车款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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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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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率: |
贷款期 |
半年以下 (含半年) |
半年至一年 (含一年) |
一至三年 (含三年) |
三至五年 (含五年) |
月利率(‰) |
4.65 |
4.875 |
4.95 |
5.025 |
年利率(%) |
5.58 |
5.85 |
5.94 |
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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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方式: |
- 汽车贷款实行按季结息,借款人要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还款。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银行,并征得银行的同意;
- 借款本息偿还完毕,所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自行终止。银行在合同终止3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物权证明等凭证退还给借款人;
- 通过信用卡或储蓄卡还款的个人客户可在当地的银行储蓄网点于还款日(结息日)前将当期应还款项存入信用卡或储蓄卡,由经办行划收;
- 借款人约定按月或按季等额偿还本金,按季支付利息;
- 每期还本金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月或季);
- 每期应还利息=上月剩余本金×贷款月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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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程序: |
- 客户到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咨询,网点为用户推荐已与银行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书》的特约经销商;
- 到经销商处选定拟购汽车,与经销商签订购车合同或协议;
- 到银行网点提出贷款申请,必需的资料有: ①个人:贷款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职业和收入证明以及家庭基本情况;购车合同或协议;担保所需的证明或文件;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法人:贷款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执照;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及上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还须提交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质押物还须提供权利证明文件,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文件;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 借款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
- 银行在受理借款申请后有权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在贷款申请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将提出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具体意见,及时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担保手续,签定《汽车消费借款合同》;
- 借款人在贷款行指定的保险公司预办抵押物保险,并在保单中明确第一受益人为贷款行,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
- 贷款行向经销商出具《汽车消费贷款通知书》,借款人同时将购车首期款支付给经销商;
- 经销商在收到《汽车消费贷款通知书》及收款凭证后,协助借款人到相关部门办理缴费及领取牌照等手续,并将购车发票、各种缴费凭证原件及行驶证复印件直接移交到贷款行;
- 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抵押的,其保险单、购车发票等凭证在贷款期间由贷款行保管。在合同期内,贷款行有权对借款人的收入状况、抵押物状况进行监督,对保证人的信誉和代偿能力进行监督,借款人和保证人应提供协助。
- 贷款行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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